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840号
原告: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消防支队,住所地: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与北二环交叉口西行200米。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9元,减半收取3144.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杰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秦建堂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