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1356号
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惠利丰防腐保温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50382437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望北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321840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惠利丰防腐保温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惠利丰防腐保温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496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惠利丰防腐保温钢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496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惠利丰防腐保温钢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