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26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惠利丰防腐保温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5038243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望北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32184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2022)赣011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惠利丰防腐保温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执26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审判员 周 彬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