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1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朱佳,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骏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3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停止使用(2017)沪杨证经字第10030号公证书中所取证的涉案19张图片(图片编号为:IMG_2842、IMG_2885、IMG_7442、_MG_3605、IMG_3018、IMG_7566、IMG_7618、374G0305、374G0310、374G0477、IMG_7725、IMG_7892、IMG_7872、IMG_7962、IMG_3979、IMG_8631、IMG_8799、IMG_8994、IMG_9037),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32000元,上述款项被告应汇款至原告指定的账户。如被告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将另行支付原告**4000元的违约金。二、就(2017)沪杨证经字第10030号公证书中所涉及的所有行为,原告均不再追究被告的责任。三、如被告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上述款项约定,原告有权就32000元中的未支付余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执11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魏 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