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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骏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3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60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40.00元,合计36440.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