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4272号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北大街东侧2号楼二层-1003。

法定代表人:李向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路288号20006室。

法定代表人:柯骏宇。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丽,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江飘
书  记  员   崔景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