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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图胜景影像有限公司与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6779号
原告:深圳市美图胜景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达,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丹妮,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骏宇。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原告深圳市美图胜景影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图胜景影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美图胜景影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