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570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广济南路288号20006室。
法定代表人:柯骏宇。
原告**与被告江苏骏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玉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