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

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成都海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541号
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519号。
负责人:李生建,总经理。
被告:成都海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凤凰村2组。
法定代表人:张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与被告成都海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苗蕊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