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3103民初5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5生,住云南。
被告:德宏州强龙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734325904G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焕路延长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德宏州强龙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计57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项安放
人民陪审员朗三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