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1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万佳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6774001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晟源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社区下坝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U7G1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纳雍县龙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贵州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晟源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38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