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茂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华县茂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324执1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南华县茂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南华县茂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2018)云2324执110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9053.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17)云2324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南华县茂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前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云2324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南华县茂祥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前应履行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