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5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弘宇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宇文利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民族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达赖都仁。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二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并已约谈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