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6民初2489号
原告:***,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粤隆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大***大**路北。
永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退休职工。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营造厂,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创意园)A5号楼3层301-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该单位职工。
被告:天津市豫龙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千里堤外佳园东里。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学东,该公司劳务队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豫龙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营造厂、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