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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终5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大***大**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夕阳红法律救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夕阳红法律救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彬,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粤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营造厂,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道(意库创意园)A5号楼3层30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天津市红桥区。 原审第三人:天津博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平里14-1-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粤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彬、***、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营造厂、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博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6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6民初7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1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尹 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