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终3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夕阳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大***(大**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夕阳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银峰,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审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北**环***立交桥东北角**号西安农资办公大楼**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粤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号(意库创意园)**号楼**层**-**室-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号溪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世通建设集,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号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回学东,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回族,万家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审被告:天津博宇建筑装饰工,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平里**号楼**门**1门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粤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位银峰及原审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营造厂、天津市红桥区房产总公司、**世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学东、天津博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5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6元,减半收取6223元,由上诉人***、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王 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