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6民初6591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2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天津市豫龙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南仓西道金苑公寓9号楼3门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营造厂,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创意园)A5号楼3层3013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豫龙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营造厂,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万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