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豫龙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营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6民初6591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2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天津市豫龙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南仓西道金苑公寓9号楼3门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营造厂,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创意园)A5号楼3层3013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豫龙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营造厂,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万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