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益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执异9号

异议人:**中益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0584428487。

法定代表人:张庆元。

申请执行人: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2308960G。

法定代表人:郑金梅。

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港名都B区14-15裙楼104-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9290698K。

法定代表人:张益利。

异议人**中益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中止对**市福宁南路6号中益家居博览中心第6层601、602、603、604、605、606,共计建筑面积865.2平方米房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中益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益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中益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斌

审 判 员 郑雄斌

审 判 员 兰子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游铸文

书 记 员 陈丽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