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港名都B区14-15裙楼104-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9290698K。
法定代表人张益利。
申请执行人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2308960G。
法定代表人郑金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关于**市福宁南路6号(中益家居博览中心)1幢1层101、2层201、3层301、4层401、5层501房产的拍卖公告,中止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称,请求本院中止对**市福宁南路6号(中益家居博览中心)1幢1层101、2层201、3层301、4层401、5层501房产进行网络拍卖,委托评估机构重新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事实和理由如下:1、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估价报告的评估价值与房产实际市场价值差距过大。一是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估价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现延长使用期半年,总计使用期为一年六个月,明显违反《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关于估价报告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二是截至目前,中益家居博览中心周边多家商业综合体已逐步建成,并交付运营,相关房产的价值较2019年10月18日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估价报告时,有大幅上涨。2、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关于案涉房产进行网络拍卖事项的通知。**中院于2020年11月26日发出网拍竞买公告,但至今未向申请人送达拍卖公告,申请人的知情权未得到有效保障。综上所述,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估价报告关于案涉房产的估价明显偏低。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延长估价报告使用期,违反法律规定,中益家居博览中心相关房产总体价格波动较大。为此,请求**中院中止对涉案房产进行网络拍卖,委托评估机构重新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4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2019)闽09执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5亿元的财产”。2020年7月23日,本院将该案立案号(2020)闽09执恢30号恢复执行。2019年8月16日,本院委托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地产进行评估。2019年9月24日,本院在中益家居博览中心1号、2号门等处张贴公告,告知本院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019年10月18日,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因第一次评估报告价值时点有效期过期,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发函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要求对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路××号××幢××层××层××层××层××层××号房地产的价值予以重新书面确认。2020年11月9日,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延期说明函》确认该公司作出的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可以延期半年(即从2020年10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止)。2020年11月13日,本院将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延期说明函》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11月16日,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世松在法院专递邮件单上予以签收。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在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第一次拍卖**市××路××号(中益家居博览中心)1幢1层101、2层201、3层301、4层401、5层501号商业房地产的公告,拍卖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10时起至2020年12月29日10时止,后因无人竞拍流拍。2020年12月30日发布上述房产的第二次拍卖公告,拍卖时间定于2021年1月15日10时起至2021年1月16日10时止。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异议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估价报告的评估价值与房产实际市场价值偏差过大,该异议内容实质上是针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且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价值的评估,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在中益家居博览中心1号、2号门等处张贴公告,告知本院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且多次在询问笔录中向当事人告知拍卖事宜,同时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已积极履行相关通知职责,并非异议人所主张的无法知悉评估、拍卖事实。异议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估价报告的评估价值与房产实际市场价值差距过大及至今未收到关于案涉房产进行网络拍卖事项通知要求中止拍卖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益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国斌
审 判 员 郑雄斌
审 判 员 兰子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游铸文
书 记 员 陈丽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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