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执异9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港名都B区14-15裙楼104-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9290698K。
法定代表人:张益利,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2308960G。
法定代表人:郑金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称,请求本院撤销对**市××南路××号中益家居博览中心1幢101、201、301、401、501房产(以下称涉案房产)进行的网络拍卖,重新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事实和理由如下:一、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估价报告已过有效期,市场行情已发生重大变化,评估价值与房产实际市场价值差距过大。一是《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而本案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估价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7日),现延长使用期半年,总计使用期为一年六个月,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二是截至目前,中益家居博览中心周边多家商业综合体已逐步建成,并交付运营,相关房产的价值较2019年10月18日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估价报告时,有大幅上涨,评估报告不能反映拍卖时房产的真实价值。二、本院在进行网络拍卖时,未按法律规定向异议人履行通知之责。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发出网拍竞买公告,但至今未向申请人送达拍卖公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关于案涉房产进行网络拍卖事项的通知,申请人的知情权未得到有效保障。综上所述,请求**中院撤销对涉案房产进行的网络拍卖,委托评估机构重新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4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2019)闽09执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5亿元的财产”。2019年8月16日,本院委托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2019年9月24日,本院在中益家居博览中心1号、2号门等处张贴公告,告知本院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019年10月18日,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因第一次评估报告价值时点有效期过期,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发函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要求对涉案房产的价值予以重新书面确认。2020年11月9日,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延期说明函》确认该公司作出的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可以延期半年(即从2020年10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止)。2020年11月13日,本院将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延期说明函》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11月16日,被执行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世松在法院专递邮件单上予以签收。
本院另查明,本院(2019)闽09执106号终结执行后,于2020年7月23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闽09执恢30号。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在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涉案房产的拍卖公告,拍卖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10时起至2020年12月29日10时止,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涉案房产的第二次拍卖公告,拍卖时间定于2021年1月15日10时起至2021年1月16日10时止,该拍卖也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之后本院发布变卖公告,变卖时间定于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该变卖最终流拍。
本院还查明,**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过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理由:1、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榕瑞估字第FZ19500172号估价报告的评估价值与房产实际市场价值差距过大;2、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关于案涉房产进行网络拍卖事项的通知。本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作出(2021)闽09执异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中益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中益置业有限公司收到该裁定后,并未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异议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异议请求本院撤销对涉案房产的拍卖执行行为,本院作出的(2021)闽09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已对该异议请求进行审查并驳回**中益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现异议人**中益置业有限公司再次就同一拍卖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益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郑雄斌
审 判 员 兰子君
审 判 员 林 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游铸文
书 记 员 黄孟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