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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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1361号
原告:杭州汇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八方杰座大厦1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汇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汇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撤回对被告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汇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汇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820元,均由原告杭州汇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