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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888号双赢国际大厦B座18楼1801-1807室。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西、经南一路南、兴华科技产业园2号楼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022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周万根,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新4226民初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新4226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签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认定法律关系,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两个独立的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区别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列的案由,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施工方为中淼新疆分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888号双赢国际大厦B座18楼1801-1807室,所属行政区划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故本案应当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九项案由。因此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法院,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故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艳 梅 审判员 余 永 君 审判员 古尔巴尔登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其 米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