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6民初1050号
原告:**让,男,195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县。
被告:****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县蔡店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68177318X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西、经南一路南、兴华科技产业园2号楼9层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188060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4月2日生,汉族,住**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让与被告****酿酒有限公司、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让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