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162号
原告山东中侨启迪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天成街与乐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绵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西、经南一路南、兴华科技产业园2号楼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中侨启迪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中侨启迪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侨启迪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3元,减半收取5042元,由原告山东中侨启迪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愿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