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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89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西,经南一路南兴华科技产业园2号楼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与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私下协商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