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裕升置业有限公司、日照麒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民终5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裕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北、北京路西(中瑞聚福园001幢号01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安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少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日照麒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守其,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裕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麒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191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裕升置业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裕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裕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裕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玉国
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
代理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