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提字第28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住日照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麒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张守其,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海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日照麒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鲁民再28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林灿
审 判 员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法如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 雯
(2016)鲁民再280-2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对***与日照麒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民提字第280-1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民提字第280-1号民事裁定中“鲁民提字第”补正为“鲁民再”。
审判长曹林灿
审判员刘敏
代理审判员法如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