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润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财保113号 申请人:山东润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村委会西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69017839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泰山街与凤凰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润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账户37×××49内的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润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并向法院提供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账户37×××49内的存款11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润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 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