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润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29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泰山街与凤凰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润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村委会西10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69017839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润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鲁1726财保11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账户37×××49内的存款11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与山东润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且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双方一致同意于调解协议生效后解除对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账户37×××49内存款110万元的冻结,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能环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账户37×××49内的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