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1634号
原告:***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金融商务中心二区2号楼2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6077639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大道与衡山路交叉口六安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6348571X(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渠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粱**、***,被告安徽渠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安徽渠道公司向***润公司支付工程款18612.5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安徽渠道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1日,***润公司与安徽渠道公司签订了《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润公司为安徽渠道公司提供消防改造工程,工程价款74450元。合同签订后,安徽渠道公司向***润公司支付工程总款项的70%,即52115元,工程验收合格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安徽渠道公司向***润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总金额的25%即18612.5元。合同签订后,安徽渠道公司依约支付了52115元,***润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2019年初,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但安徽渠道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润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
安徽渠道公司辩称,请求法院判令驳回***润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2018年9月11日,安徽渠道公司与***润公司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期: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1月17日,合同约定由安徽渠道公司承接***润公司位于济南**金谷A3-413层的消防改造工程。***润公司的施工范围包括:自动喷淋,烟感及消防栓系统的改造,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74450元。合同签订后,安徽渠道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总价款70%即52115元的工程款。2018年10月22日,由***润公司负责供货及安装的消防栓设施发生大面积漏水,致使安徽渠道公司部分装修材料被淹,同时受淹区域还包括同楼12层即**金谷A3-412层和11层业主,该漏水事故给安徽渠道公司、12层业主即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11层业主造成巨大的损失,12层业主因董事长及主要领导办公室大面积被淹,木地板泡水、***办公桌、办公家具过水,储物间实木家具、名酒、珍贵摆件外包装过水,致使无法正常办公,故多次到物业进行投诉及抗议,致使安徽渠道公司被物业强制停水、停电,室内装修工作也被迫停工,给安徽渠道公司财产及声誉造成严重损失。安徽渠道公司多次约***润公司当面协商,但***润公司拒不露面,并对安徽渠道公司的要求置之不理,不予解决。无奈之下,为挽回声誉、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安徽渠道公司只得先行补偿12层业主的损失,先将其董事长办公室被淹木地板进行更换补偿,同时针对其他损失商讨现金补偿,期间也要求***润公司一并沟通解决,但***润公司仍置之不理,无奈安徽渠道公司只得先行予以补偿。安徽渠道公司认为,***润公司承建的工程发生漏水事故,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防范安全事故的规定,给安徽渠道公司及第三方造成损失,***润公司已构成违约在先,在此情况下,如仍要求安徽渠道公司人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对安徽渠道公司显失公平。且***润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在先,其有义务对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无权要求安徽渠道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另,***润公司工程验收合格之前,漏水事故已经发生,即使后来取得验收合格证,仍有义务对其施工期间的违约及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维护公平的的基础上,判决驳回***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彰显法律之公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1日,安徽渠道公司(甲方)与***润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载明工程名称为消防改造,工程地点位于济南**金谷A3-413层,工程规模为1560平方米,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17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7日(进度随装修进度而定)。合同第二条工程内容约定,(一)负责完成甲方范围内自动喷淋,烟感及消火栓系统改造施工,并承担相关、设备、劳务、管理、材料、采保费、装卸、运输、材料二次搬运、售后等各项应有全部费用;(二)负责完成消防改造相关的消防报审及消防检测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合同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和合同价款约定,(一)承包方式:在上述范围内乙方采取包工包料总承包方式承包(以附件清单为准)。(二)合同价款:工程承包小写¥74450元(大写柒万肆任肆佰伍拾元整)(含税)合同第四条工程款支付约定,(一)工程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款项的70%,即人民币52115元(大写:伍万贰仟壹佰壹拾伍元整);(二)工程验收合格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18612.5元(大写:壹万捌仟***拾贰元五角元整);(三)质保金为合同结算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3722.5元(大写:叁仟染佰贰拾贰元五角),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乙方;(四)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合法正规符合税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六条工程质量约定,乙方施工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保证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消防工程通过消防检测,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且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合同第七条设备、材料的采购约定,乙方保证所购设备、材料必须是经过国家认证的品牌以上的合格产品(有消防要求,须有消防认证证书),并向甲方出具产品许可证、合格证等。否则乙方必须在7日内予以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担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合同第八条竣工验收及结算约定,本工程为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及取得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证为准。合同第九条质量保修约定,乙方负责工程承包范围内质量保修,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自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018年12月29日,安徽渠道公司委托山东恒德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装质量检验并由山东恒德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2019年1月16日,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涉案工程通过消防验收且已竣工验收备案。
***润公司及安徽渠道公司对安徽渠道公司已支付52115元均无异议,***润公司也为安徽渠道公司已开具52115元发票。
庭审中,安徽渠道公司主张因***润公司负责施工的消防设施漏水导致其损失,故剩余款项不应支付,其提交漏水时的视频、照片及与中炬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协议予以证明。***润公司抗辩称视频不能反映漏水的位置、原因,不能证明系因***润公司施工导致。
本院认为,《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18612.5元”付款条件已具备,故***润公司主张安徽渠道公司应支付18612.5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安徽渠道公司抗辩的漏水赔偿问题,因本案中存在装修与消防改造同时进行的情形,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安徽渠道公司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6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