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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汇泉实业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民终3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大道4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5004252141R。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汇泉实业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设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363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汇泉实业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均由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丽 审判员 王 丹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