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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枣庄市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枣庄市汇泉实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402民初1474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汇泉实业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设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益源污水治理净化中心,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9号(市中区委党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枣庄市汇泉实业公司、枣庄市益源污水治理净化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