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2435号
原告:南通市欣绿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鞠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欣绿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欣绿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欣绿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欣绿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3122元,由原告南通市欣绿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