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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南通市欣绿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2435号 原告:南通市欣绿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鞠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欣绿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欣绿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欣绿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欣绿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3122元,由原告南通市欣绿净水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