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民初3812号
原告:江苏协民辐射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1919651M。
法定代表人:范永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张范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4433520E。
负责人:张元明,经理。
原告江苏协民辐射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协民辐射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协民辐射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协民辐射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3.44元,减半收取计2,676.72元,由原告江苏协民辐射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合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