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阿县铜城街道东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1840号
原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曙光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宋义峰,经理。
被告:东阿县铜城街道东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铜城街道东堂村。
法定代表人:杨保国。
被告: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东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铜城街道东堂村。
主要负责人:杨正伟,主任。
原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阿县铜城街道东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东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红云
审判员  周传指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