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铭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789号
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侯新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静会,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城曙光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宋义峰,董事长。
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