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250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苓,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宋义峰,执行董事。
被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周广胜,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与被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辉
审 判 员  刘思源
人民陪审员  孟宪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