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2272号
原告:***,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任集村住东阿县***任集村19号楼4**402室。
被告:***,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怡和园小区20号楼。
被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