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2272号 原告:***,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任集村住东阿县***任集村19号楼4**402室。 被告:***,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怡和园小区20号楼。 被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