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4民初1259号
原告:聊城新坐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S329与工业街交叉口西6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阿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铜城街道曙光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聊城新坐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聊城新坐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新坐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新坐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聊城新坐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