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阿县铜城街道大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4财保104号
申请人: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县城曙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868142134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阿县铜城街道大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大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524MF1189006T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阿县铜城街道大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4046780.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