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4049号
原告:北京正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祥云街5号院4号楼2层201-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市场经理。
被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物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正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正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