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正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稻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诉前调书81号 原告:北京正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祥云街5号院4号楼2层201-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新路5号院3号楼1至3层1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正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稻***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电梯维保款及电梯砝码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正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