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诉前调书81号
原告:北京正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祥云街5号院4号楼2层201-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广阳新路5号院3号楼1至3层1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正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稻***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电梯维保款及电梯砝码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正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