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706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通江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鑫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大雁滩231号。
法定代表人:张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鹏,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毅,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鹏,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鑫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