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甘肃鑫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会宁方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422民初4518号
原告:甘肃鑫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大雁滩2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宁方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颐园坪36-5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鑫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会宁方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61.1万元,并退还质保金9万元,合计70.1万元,并以70.1万元为基数,按利率3.85%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被告支付违约损失213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支付工程款61.1万元,并退还质保金9万元,合计70.1万元,并以70.1万元款项为基数,按利率3.85%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被告将会宁县方众新天地室外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形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方众新天地室外工程施工图纸内的雨水、污水、给水、消防管线、弱电预埋、强电预埋等,工期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6月10日。合同价款约定为145万元,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37万元,共计18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负责施工且按期完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8万元。2018年9月29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余款包括质保金为70.1万元,并签订抵房协议书,现协议中约定的抵债房屋所有权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该工程完工后2年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质保金。
被告的答辩意见:合同价款145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121万元,具体拖欠的工程款因双方没有结算无法确认。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告多次通知原告进行返工、修缮,原告均未予以修缮,被告委托第三方已对工程进行返工、修缮花费1002368元,尚有部分工程至今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当返工、修缮,被告向原告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1、主体资格证明1份;2、建筑施工合同1份;3、抵房协议书1份;4、手机聊天记录1份。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客观性、真实性,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被告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1、主体资格证明1份;2、建筑施工合同1份;3、银行回单1份9页;4、工程维修协议等2份;5、土方开挖合同等1份;6、照片1份。以上证据材料1、2、3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告的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4、5、6缺乏关联性、合理性、必要性,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抵房协议相互矛盾,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会宁县方众新天地室外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承包范围为方众新天地室外工程施工图纸内的雨水、污水、给水、消防管线、弱电预埋、强电预埋等,工期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6月10日。工程预算价为145万元,质量保证金为9万元,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工程款37万元,结算总价款为182万元。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8万元,2018年9月29日经结算,扣除工程返工费用3.9万元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余款包括质保金为70.1万元,并签订抵房协议书,被告将新天地项目A楼3层302、331两套房屋折抵原告工程款58万元。由于当时此两套房屋不具备网签条件,双方约定于2018年12月底前办理正式网签手续,因各种因素该房产被告至今没有办理网签手续,原告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发包方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其交付的工程建设,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价款包括质保金70.1万元没有支付,原告要求其支付,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房产折抵工程款,因该房屋被告没有办理网签手续,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原告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应继续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没有如期如约给付原告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应从2019年1月1日起支付原告截止裁判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80743.70元(70.1万元×3.85%×1092天÷365天)。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会宁方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鑫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70.1万元、利息80743.70元,本息合计781743.7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90元,减半收取5795元,由被告会宁方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庚  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