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1257号之一
原告:兰州新区永发木材批发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经营者:李如意,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洲,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鑫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兰州新区永发木材批发部与被告甘肃鑫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永发木材批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永发木材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新区永发木材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计2398元,由原告兰州新区永发木材批发部负担。保全费1695元退还原告兰州新区永发木材批发部。
审判员 奚东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高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