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7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迳村霞路霞心巷33号。
法定代表人:蒋盛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8民初6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请求:1、判决双孖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差额3339元;2、判决双孖公司支付医疗费4996元;3、判决双孖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费补助费5600元;4、判决双孖公司支付看病和做劳动能力鉴定的交通费2175元;5、判决双孖公司支付在北京看病的住宿费1200元;6、判决双孖公司支付在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护理费64元;7、判决双孖公司退还2011年11月8日-2011年12月1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2012年1月17日-2012年2月23日《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我与双孖公司的(2018)粤0118民初5511号案于2018年8月9日在增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开庭时间是2018年9月19日9时。我当日于7:12分到达黄村地铁站。但到黄村地铁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后被告知取消了7:30分广州到增城的早班车。我担心误点,遂又赶到广州东站汽车站。但最终只买到9点的车票,导致延误了开庭时间。我没有想到有人勾结社会黑势力取消了7:30分的早班车,阻挠我开庭,达到不用支付我应得费用的目的。后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18民初5511号民事裁定书,法官告知我申请再审。我带着相关材料到立案庭,但法院告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同意立案。之后我到法院信访办公室说明我开庭迟到的原因。工作人员请示了法官、领导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于2018年9月19日办理了网上立案,20日办理了受理通知书。但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就不符合立案条件,那一审裁定结果与同意立案决定是自相矛盾的。(2018)粤0118民初5511号案中我不能按时到庭是有特殊原因的,是有人勾结黑社会势力阻挠我开庭所致,故该案不能按撤诉处理。请求法院根据我提供的事实,公平公正地审理我的诉求。二、双孖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没有委托代理人证明,其代理公司开庭是不合法的,法官让其开庭后补办更不合法。同时双孖公司当庭提交答辩状,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三、一审庭审中,双孖公司代理人污蔑我耍赖,不认可我的伤情及评残结果,但医院诊断证明与其陈述不符。同时在做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中,双孖公司百般阻挠,扣留我的病历原件、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等。后我在南沙区政府工作人员帮助下才拿到上述材料原件。双孖公司代理人在庭上污蔑我是因耍赖、吵闹后才取得了伤残评级。我要求双孖公司调查清楚以及法院对此予以调查核实。四、穗增劳人仲案字[2015]77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裁决双孖公司支付我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合法的。我受伤后,双孖公司不配合交医疗费,我被迫交钱治疗。办理出院手续时,相关医疗费收据已给公司。现《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均在双孖公司手上,因此我无法到社保局报销住院伙食补助费。双孖公司如不愿意给我办理住院伙食补助费,则应将上述原件返还给我。五、双孖公司称我到外地治疗的必要性不成立、不合理,但事实上,公司不同意出钱给我治疗。我被迫回家借钱看病,我离北京、郑州、西安比广州更近,为节省交通费用,选择到北京看病合情合理。六、我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之前的诉讼请求是不一样的,法院应撤销原审裁定,公平公正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8]2351号仲裁裁决,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粤0118民初5511号],后该案裁定按***撤诉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穗劳人仲案[2018]23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再行对此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合理合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另外,***上诉要求双孖公司向其退还2011年11月8日-2011年12月1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2012年1月17日-2012年2月23日《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由于***在仲裁及一审中均未提出该诉讼请求,故本院依法对此不予调处,***可另循途径解决。
综上,原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珺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洁萍
谢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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