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民初4824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迳村霞福路霞心巷33号。
法定代表人:蒋盛初,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楚宏,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汤素玲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莫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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