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工脚手架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63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金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迳村霞福路霞心巷33号(办公楼C1)一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黄忠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一审被告:蒋建威,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一审被告:广州俊成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170号之二215房。
法定代表人:陈贤玲。
一审被告: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迳村霞福路霞心巷33号。
法定代表人:蒋盛初。
一审被告:东莞市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袁家涌金源钢材市场66-67号。
法定代表人:刘俭。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金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蒋建威、广州俊成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成峰公司)、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孖公司)、东莞市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7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工公司申请再审称,1.东悦公司、双孖公司、俊成峰公司和金工公司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不存在混合用工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为主动辞职,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错误。3.本案存在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况,金工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收集却未被采纳。据此,金工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关于混同用工的问题,***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自入职起一直在同一地点和岗位工作,金工公司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认定金工公司和东悦公司、双孖公司、俊成峰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处理并无不当。关于***的离职原因,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可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一直未就岗位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同意金工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故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金工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处理亦无不当。金工公司申请再审虽主张***系自行离职,但从《辞工书》《人员调动申请表》等证据可知,***的离职原因是双方未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意见,故金工公司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至于金工公司申请法院就出入证工号情况向文冲船厂调查取证的问题,因该事实不属于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故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金工公司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金工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金工脚手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羊 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梁琼文
林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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