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厦门中天华宇工贸有限公司、沈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83执恢28号
申请人: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增城区中新镇霞迳村霞福路霞心巷**号。
被执行人:厦门中天华宇工贸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973091-4,法定代表人:陈斌斌。
被执行人:沈宇,男,1984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中天华宇工贸有限公司、沈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厦门中天华宇工贸有限公司、沈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厦门中天华宇工贸有限公司、沈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平
审 判 员  李润新
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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