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3243、32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2016)粤0183民初1579号案原告、(2016)粤0183民初1614号案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2016)粤0183民初1579号案被告、(2016)粤0183民初1614号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霞迳村霞福路霞心巷33号。
法定代表人:蒋盛初。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双孖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3139、13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本案双孖公司是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而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一、二审对此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并错误适用了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2、本案有证据表明双孖公司少计发了***的加班工资,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就此提出的诉请不当。为此,请求撤销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五项,改判双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2011年6月14日至11月8日期间的未支付的加班工资6699.02元等。本案上诉及再审的诉讼费由双孖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双孖公司是否属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及***主张2011年6月14日至2011年11月8日的加班工资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双孖公司是否属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问题。***主张双孖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赔偿金。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再上班,而双孖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发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鉴于***与双孖公司均未表达要继续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一、二审认定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双孖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主张2011年6月14日至2011年11月8日的加班工资应否予以支持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张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其应就此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但从***提供的其自行制作的考勤记录、工资表等证据来看,并不足以证实***在上述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且从双孖公司提供的有***签字的工资表可以看出,双孖公司已经向***发放了加班工资,也没有证据表明***曾经就加班工资发放的问题提出异议。因此,***请求加班工资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一、二审对此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申请再审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恒
审判员 秦 旺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小艺
false